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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110线(西五里营至下营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9 生效日期: 2008-09-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函[2008]114号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国道110线(西五里营至下营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28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道110线(西五里营至下营村段)暂时与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西五里营段)共用莲花滩收费站。
  二、同意国道110线(西五里营至下营村段)纳入总体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通行费费率标准按0.50元/公里·标准车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同意国道110线(西五里营至下营村段)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25年,收费终止时间与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西五里营段)一致,不得擅自延长收费年限。
  四、对在上述路段行驶的车辆,除按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按照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由你们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上述路段管理工作,并对收费公示和还贷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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