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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的《昆明市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昆明市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确保资金落实到实处,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和《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昆政发〔2007〕3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4〕118号)要求,参照各县(市)区2007年8月份城乡保障人数,月人均补差标准、县级财政投入情况,并综合考虑2007年7月起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的基础上,提出2008年我市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及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昆政办通〔2004〕118号和昆政发〔2007〕31号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乡低保资金的投入,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减少本级投入,也不准用上级补助顶抵本级应承担的保障资金。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本级2008年应承担的保障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纳入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2〕10号)、《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昆政发〔2007〕31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应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按照规定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的县(市)区,市级将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量,分批补足上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没有足额安排预算或未将低保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县(市)区,将相应扣减上级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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