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发展战略,促进梅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积极扶持成长型优势企业。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专业化和为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龙头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优势企业,优先安排省、市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组织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工程或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获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三)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的,优先安排省、市专项资金扶持;对科技创新型优势中小企业,在园区规划内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
(五)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从2008年起,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服务平台建设。
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企业加快上市融资。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上市融资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融资债券。
对在梅州地区境内注册并获准上市的中小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支持物流、连锁经营和批发的流通企业发展,扶持建设物流园区、连锁经营配送中心和专业批发市场,特别是积极支持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物流企业(中心)的发展。对具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以及具有调配功能的物流企业(中心),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
(八)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信用辐射、分散风险、运行监测、资金支持等方面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经过认定,被列入服务体系的重点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并给予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加快对社会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培育。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非垄断性中介服务业,大力扶持金融、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
(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委托,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工作平台。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单位应是被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示范机构,并需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确认。
(十二)大力培育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同时,对纳入服务体系内的中小企业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颁发“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证书和牌匾。凡被评定为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单位,实行三年一次审核制度,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优质资格,并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评审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及享有的优惠待遇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十四)建立创业辅导基地。采用政府资助,民营投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增强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服务功能,建立创业辅导队伍,组织专业培训,提供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解决民众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用工)服务,建立中小企业用工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十六)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及评价体系,按融资征集标准采集企业信用综合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制定标准。
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并积极参加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建立的信用评价等级的管理。
(十七)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四大基本职能,把行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以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职能。
四、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十八)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九)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工作的督查。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督查实行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同时根据需要就有关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对违反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绩考核。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民营经济工作实绩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办法由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