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做好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2008年度前两批已申报过的企业本批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上报的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表样见附件2);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四、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地方初审。省辖市和国家级高新园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4)和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3.附件5需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附件4的填报要求按苏科高〔2008〕317号文件执行。上述样表请到省科技厅网站www.jstd.gov.cn下载。
3.注册登记。通过地方初审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网上提交材料。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协调小组办公室。
5.报送纸质材料。省辖市科技局及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分别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不放入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10月15日前统一报送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
五、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申报企业初审的程序和规范,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和初审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严格推荐企业,提高推荐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意见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的要求,对推荐企业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3.各地科技部门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对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马鸣川 祝永坚
电 话:025―83212790、83359254(FAX)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孙杰 孙逊
电 话:025―85485926.85485928(FAX)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