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我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等认识不够统一,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甚至发生了偏差,出现了将不属于灾后恢复重建编制规划范围的项目纳入灾后重建工程,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借灾后重建名义规避招标或比选等问题。为准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干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全面启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除少数抢险救灾项目外,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一律不得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
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只适用于已发生和新发生地震等灾害造成受灾极重和严重的地区。我省其余地方实施的应急工程不得使用该规定,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规定执行。
除已规定的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的5种特殊情形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新增其他特殊情形,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的范围。对没有列入5种特殊情形的事项(如招标代理;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标和比选规定执行。省内对口援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比选。
二、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条件
(一)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包括损毁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的及时抢通,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险情的紧急排除等;
2.必须是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
3.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
(二)下列情况不得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
1.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
2.超过抢险救灾时限,10日内未进场施工的;
3.省外对口支援方未全额提供项目资金的。
(三)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确定后,应尽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
三、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监管
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对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条件,不得将因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灾后重建等名义不招标不比选。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省监察、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加大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作出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四、必须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凡违反规定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监察机关要加强灾后重建招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项目发生的权钱交易案件;对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8.30”攀枝花―会理地震后的灾后抢险救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