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文[2008]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济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经济运行组织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经济运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李庆贵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战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晓然市政府副市长
王治通市政府副市长
贾全明市政府副市长
周 健市政府副市长
邓 琳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李红旗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刘庆宇市工业局局长
熊西庆市财政局局长
李 实市商务局局长
薛永宏市统计局局长
杨国政市国税局局长
赵文场市地税局局长
周济迅市金融办主任
魏尚志市房管局局长
刘贵珍人民银行新乡分行行长
晁志斌市银监局局长
于树森市国土局局长
唐艳青市环保局局长
张有甫市安监局局长
原建国市建委主任
卢湘原市交通局局长
聂 聚市农业局局长
李志铭市水利局局长
王船起市工商局局长
徐 光市质监局局长
秦芳丽市民营局局长
谢如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特别是企业生产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共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谢如庆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经济运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近期每月召开一次全市经济运行组织协调会议,对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若经济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可适时召开经济运行组织协调会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调节调控建议,形成文字报告,及时上报经济运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局部问题由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经济运行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经济运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克服各自为政、缺乏协作的现象。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或者对经济运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的,一旦发现进行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可根据通知精神,成立相应机构,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