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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优化住房消费环境,加快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商业银行对购房者实行房贷最优惠利率。
二、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 30%调减为 20%,最高贷款额度由 15万元提高到 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延长到 30年,取消对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实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
三、个人购买房屋时,减半缴纳契税,免缴房屋登记费。集资房、房改房出售时,不再补缴初次购买时的契税。
四、个人购买二手房时,交易环节中的税收实行最优惠政策。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我市权限内的减半征收。涉及的相关税收按照规定标准、期限征收。
六、高层住宅建筑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商务办公、文博会展、餐饮娱乐、酒店、购物、文化旅游、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商品住宅项目委托国家认可的名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的,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作为奖励。
对其他规定应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一律按每平方米 10元缴纳。
七、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多层住宅变更为高层住宅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新增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根据投资方需要,可由市政府建设项目代办督办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九、凡在我市新区购房的人员,自愿申请办理户籍入户手续后,在子女入学、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我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本意见施行时间为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