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5 生效日期: 1996-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属单位: 
  今年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产权登记工作,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在明确企业中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同时,落实了企业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因此,产权登记既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也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产权归属关系,按时优质地完成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要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产权登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单位申办企业法人年检时,要协调申办单位做好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产权登记的会计报表验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其他有关部门对产权登记工作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四、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按时、主动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企业产权不清或企业间有产权纠纷的,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界定或调处纠纷的申请,待产权关系清晰后,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办法》精神,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不断提高我省的产权登记工作水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