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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8]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将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二、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信息咨询服务费、农机服务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等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另行文下达。
  三、上述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后,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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