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建办[2008]17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近年来,苏州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围绕科学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尤其是重点中心镇建设,积极推进村庄建设整治、农村生活污染适宜处理设施建设,引导村镇集聚集约发展,改善村镇人居环境,村镇建设飞速发展。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村镇建设档案。为适应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村镇建设档案在生产、生活、突发公共事件、减灾防灾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镇(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镇(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用房,购置必要设备,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村镇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三、属于市、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项目,由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属于镇(乡)建设管理部门管辖的工程项目,由镇(乡)村镇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村镇建设档案目录以及村镇规划资料、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地下管线档案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等重要的村镇建设档案。
四、镇(乡)村镇建设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村镇档案收集、归档、管理制度,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拆迁、房屋(包括农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等重要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力度,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无人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对村镇建设档案的利用。
五、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档案实际情况,加强对村镇建设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村镇建设档案室的发展,提高村镇建设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