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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磁辐射豁免水平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 2002-10-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2]389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电磁辐射体豁免水平有关问题的请示》(环辐射[200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199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一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辐射功率为100W以下。

  二、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1998)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

  三、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上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功率与点源天线(全向天线)增益(dBi)乘积。

  四、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8号令)第 十三 条,对于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能由业主自行豁免。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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