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商外经函[2008]68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5号)要求,我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完成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全省26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1)交由我厅负责管理,各中介机构缴纳的备用金由我厅委托有关金融机构监管。为保证职能划转后对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掌握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请各中介机构集中上报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请提交中介机构总体情况、人员构成、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填报《河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国家批准设立中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上报中介机构业务情况。对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介绍境外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填报《中介机构介绍境外就业(在外人员)统计表》(见附件3)。
三、检查上报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情况。有无境外就业人员纠纷隐患,以及制定的防范措施;有无正在处理的境外就业人员纠纷,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关于交接后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境外就业中介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范围的界定、规范与整合等问题,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在拟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并要继续做好对已派出的境外就业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
五、请各中介机构在11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应报表报所在市商务局外经处(科)。请各市商务局外经处(科)审查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外经处。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略)
附件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略)
附件3:中介机构介绍境外就业(在外人员)统计表(略)
附件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