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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30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和《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新增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现将调整和新增的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围产期保健手册的妊娠妇女在怀孕中止后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上三项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
  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器、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
  4.新生儿监护;
  5.新生儿复温;
  6.新生儿暖箱;
  7、新生儿行为测定;
  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
  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
  10.新生儿疾病筛查;
  11.婴儿室人工喂养;
  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
  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15.新生儿复苏;
  16.大、中、小抢救。
  (二)新生儿抢救用药范围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标准执行。新生儿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1000元;新生儿抢救费用最高为3000元。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六条规定相一致,按50%支付。
  五、本规定自2009年 1月1 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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