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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发布文号: 杭建监总[2008]73号
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以及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我站近期将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应认真传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精神,对企业所属的包括所有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及其周边在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查找隐患,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各企业应在自查后,填写《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附后),并将其放入现场安全台帐中备查。
  二、各施工企业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应对施工现场围墙、建筑起重机械、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通道及防护棚等施工部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重点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相应的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各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将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全体务工人员开展一次专项的安全教育。
  三、各监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精神,汇同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同时,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各类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审批程序,对提出的修改建议要跟踪落实。
  四、市总站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对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及其周边在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遗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工,并予以诚信网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我站将提请市建委给予行政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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