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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6 生效日期: 2008-11-06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3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的管理,规范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遏制当前工程运输车辆事故高发态势,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挂靠是指车主出资购买的车辆,以所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名义领取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工程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挂靠工程运输企业是指有挂靠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挂靠车辆是指挂靠在工程运输企业的工程运输车辆。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经营许可
  (一)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否则,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接受挂靠车辆。
  (二)挂靠车辆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法检测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的资质或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或上岗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挂靠工程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培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禁止未经培训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企业管理
  (一)承接工程运输业务后,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必须与工程建设业主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
  (二)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必须与挂靠车主和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否则企业不得接受挂靠车主车辆挂靠,驾驶员不得驾驶挂靠车辆。
  (三)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每月集中安全学习不得少于1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挂靠车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四)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挂靠车辆的检测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否则禁止工程运输企业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应禁止杭州地区以外的运输车辆挂靠本企业从事工程运输经营。一旦发现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七)挂靠工程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或者2起1次死亡1-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工程运输市场。
  (八)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所挂靠企业的制度,服从管理,并按照安全责任书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四、综合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和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运输责任制,严禁其将工程运输业务委托给不符合本规定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经营。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落实非本市驾驶员的备案管理,对不按规定落实备案工作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和挂靠车辆,一律按无证经营从严查处。
  (六)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严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的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和挂靠车辆从事渣土营运。
市交通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建委
市工商局
市城管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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