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工[2008]24号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集中供热企业:
由于煤、电、外购热等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集中供热成本增加。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精神,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我市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我局审价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m2?日,其它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m2?日(居民用热按计量表计费130元/蒸吨,其它用热按计量表计费190元/蒸吨)。
二、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室内温度执行行业标准。
四、郑州市建成区内所有自建供热热源的小区或单位,凡对外供热的,供热价格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五、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保证供热质量;要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完善服务措施;在确保居民终端用户销售价格0.19元/m2?日不变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交换站要进行接管统一管理,暂时难以接管的要拿出具体意见,合理解决交换站的运行费用问题。
六、严禁供热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