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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8-11-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政府系统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通过各自工作渠道接收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的信息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处理属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接收的涉及信访问题的信息或信访部门接收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经鉴别后,由接收部门向当事人作出如下答复:
  (一)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规定,向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属于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按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等规定,向职责相关的信访部门反映信访诉求。
  三、对于既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又涉及信访工作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信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处理,遇到敏感问题或者涉及双方的复杂问题,应加强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市信访办要加强对区县委局等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协调的指导,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
  五、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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