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张政通[2008]51号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消纳场点在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前,必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市城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登记核准的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凡将建筑垃圾交给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城区所有临街建设工地必须实行围挡作业,严禁车辆挟带泥土进出工地、污染街道。违者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专业运输公司在市城区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必须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除市人民政府特许外,严禁在6:00至20:00时段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违者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运输工程用砂石渣土的施工车辆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路线、时间、倾倒地点作业,不得沿途撒落。违者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40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牌无照的运输车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执法,依法处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