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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5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市[2008]9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举办房地产交易会的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举办各种形式的房地产交易会,应当提前3日,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申请书》(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展销房屋明细表(附件2);
  (三)展销会登记证;
  (四)组织实施方案。
  以上第(三)项材料需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附件3)。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附件4)。
  三、审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证明》(附件5)。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证明》。
  五、使用期限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 <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程序>的通知》(津房市[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申请书(略)
2.展销房屋明细表(略)
3.受理申请通知书(略)
4.补正告知单(略)
5.天津市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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