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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8]209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是各级价格部门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企业,推进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采取超常规手段,利用最短的时间,打破条条框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做实、做细、做好。
  二、在清理过程中,要按坚持项目合法、标准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和收费行为规范的原则进行。清理的范围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的重点是面向企业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服务性收费,着重解决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中介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各地要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12月1日前上报省局(服务价格处,电子邮箱:fuwujiage@126.com)。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清理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清理基础上,完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公布保留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深入走访企业,开展调研工作,了解企业有关情况和收费负担,并及时上报、解决。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检查,对查出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完善价格举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涉及向企业的乱收费举报案件,做到受理迅速、及时查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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