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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区(局)领导包道路干部包街道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实现省会城市容貌大变样,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市区实行区(局)领导包路、干部包街督导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各区负责检查辖区内所有道路。市城管局重点负责中山路、裕华路、槐安路、和平路、友谊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四横八纵”主干道以及二环路的督导检查。道桥、夜景、环卫等管理单位负责分管工作的检查。
  二、督导内容
  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违章占道经营、占道露天烧烤、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施工工地、“三摊一亭一车”、夜景亮化、户外宣传活动、建筑及生活垃圾、乱贴乱画、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督导标准
  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重点对城市管理方面十一个单项进行检查督导,确保达到如下标准:
  (一)无违章设置摆放的各类经营摊点,无占道修理、占道加工、占道储物、占道洗车、占道摆卖、店外经营、店外摆放现象,无占道烧烤现象。
  (二)无违规私设乱上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经审批的沿街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二层以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门头牌匾;门头牌匾做到文字规范,灯光完整,无污浊、破损。
  (三)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挡作业。施工工地出口要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轮清洗设施,车辆不准带泥行使;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场内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围挡等设施,清理平整场地。
  (四)早夜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经营,摊位摆放规范,干净整洁,垃圾按时收集运输,日产日清。自行车摊必须统一样式、统一标示的专用修理工具车、专用修理防污垫、专用垃圾桶,占道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摊位设置整齐划一,周边卫生整洁。书报亭要按照审定样式在指定位置,不许超范围经营。
  (五)门店前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果皮箱、邮箱、停车亭等城市家具设施完好、干净整洁,“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
  (六)道路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洼、拥包,无行车障碍和安全隐患;便道完好无残缺,无探头钉和废弃设施;路牙石平顺完整。桥涵无安全隐患,附属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外形协调统一。各种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
  (七)夜景灯光设施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灯率达到95%以上,按时开闭,无缺笔少划、熄灯现象。
  (八)户外宣传活动要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设置、超范围、超规模设置,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通行、行人安全和占压盲道。活动结束,必须清理现场,做到事毕场清。
  (九)施工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实行密闭或苫盖运输,严禁遗洒,污染道路。运送渣土的车辆要具备资质证、准运证、定点倾倒证,做到三证齐全,沿指定路线运输,定点倾倒,禁止私拉乱倒。
  (十)沿街路面、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乱贴、乱涂写小广告现象。
  (十一)绿地无缺苗断垄,无白色污染及垃圾积存,无裸露地面。
  四、具体要求
  (一)实行包路包街责任制。各区及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全部实行领导包路、干部包街、职工(队员)包段检查制度。各区和市城管局领导包街人员每周要不少于2次(暗查1次),深入分包路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填写道路检查问题统计表,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督导解决。
  (二)提高处置问题的时效。一是对占道经营、违章户外宣传活动、违章渣土运输等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二是对“四横八纵”主干道快车道、便道等市政设施损坏问题,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由市级设施管理单位在2天内解决;次干道、小街巷的快车道、便道等市政设施损坏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在2天内解决。三是对井盖丢失问题,四横八纵主干道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小街巷由各区负责,在1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并督导有关单位尽快解决。四是对“四横八纵”主干道大型夜景亮化设施损坏问题,由市夜景照明管理单位负责,督导产权单位在2天内解决;对市区道路门头牌匾污渍、亮化设施缺笔少划等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督导产权单位在2天内修复。市容考评办公室要把各区、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市容管理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和各部门每周要通报一次检查督导情况,并由市市容考评办汇总后每月在新闻媒体公示1次。各区和各部门对每月检查督导次数缺少2次的,要责成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每月缺少2次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巡视检查不认真、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省领导批评的,视情况按行政效能规定进行处理。对交办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要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惩处;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将按照行政效能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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