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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局,省特检联盟:
现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约请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约请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约请谈话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诫勉谈话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提醒的行政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质监部门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约请谈话。
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约请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谈话。约请谈话可以采取在质监部门办公地点或安全监察机构派人到相关单位的谈话形式进行。
(一)涉嫌特种设备违法的单位;
(二)特种设备隐患严重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单位;
(四)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
五、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约请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要求;
(二)告知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三)指明隐患、违法行为和事故的性质;
(四)分析隐患、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刑事、道义责任。
(五)指导隐患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六、约请谈话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约请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谈话时,应说明理由并经质监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约请谈话前应充分准备,拟定详细的谈话提纲,包括违法违规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条款、隐患严重程度、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和整改处理建议等。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决定约请谈话时间、地点并提前以《约请谈话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谈话对象。《约请谈话通知书》应经谈话对象签字,谈话对象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经同意后委托相应人员代理。上级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质监部门送达《约请谈话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谈话对象谈话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在场,分别担任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参加。谈话结束时应要求谈话对象对谈话记录进行复核、签字。谈话对象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和气、和蔼、平等待人,充分听取被谈话人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申诉。未经许可,谈话人员及谈话对象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六)约请谈话结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谈话人员应将谈话记录整理归档。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约请谈话的后续工作,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约请谈话通知书(略)
2.约请谈话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