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8]255号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