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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50头/小时;
  (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其他与屠宰相关的建筑设施与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
  (四)具备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艺相适应的机械化生产线,宰前喷淋、麻电致昏、猪屠体清洗、浸烫、脱毛(剥皮)、猪胴体清洗、劈半实现机械作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副产品运送工具;
  (五)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达到同步检疫检验要求;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且经培
  训考核合格;
  (八)具有肉水分含量、瘦肉精等猪肉质量标准规定项目检测能力;
  (九)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十)具有废水、废物、废气、噪声处理设施,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十一)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合生猪产品运输温度要求的生猪产品专用运输车辆;
  (十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待宰间和封闭式的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卫生管理和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艺的最低要求;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污水污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制定《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征求所辖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12月15日前将本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报省商务厅。规划草案要包括本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分布图及设置理由。省商务厅在对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订《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设区市政府按以下原则和要求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
  (一)以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不断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现代化水平,扶优扶强,限小汰劣,分步压缩定点屠宰点数量,努力实现屠宰产业的调整优化、提档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坚实基础。
  (二)以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以2008年11月7日前通过我省分级并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增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确需增设的,须向省政府作出说明。
  在现已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所在地,可以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每个设区市市区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但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设计生产能力已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均应纳入规划。
  无已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县(市),可择优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但要与现有的三级及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保持30公里以上的直线距离。
  (三)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总量。原则上,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在定点屠宰厂服务范围之外,处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现有四级生猪定点屠宰厂所在地。设区市市区和县城不能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
  在东部平原、西部和北部盆地地区县(市),300平方公里以下的,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每300平方公里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每个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屠宰点的总量不超过现有定点屠宰厂总量;传统屠宰业发达的县(市),可增设1―2个定点屠宰厂。
  在山区、坝上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但其数量一般不超过现有数量。
  (四)统筹兼顾,科学论证,优化定点屠宰企业的空间布局。综合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计生产能力、配送服务能力、当地人口数量与分布、猪肉消费量、行政区域面积与轮廓、交通运输条件、生猪养殖与屠宰的传统等多种因素进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尽量靠近生猪集中养殖区域、传统屠宰业发达区域、猪肉消费集中区域或交通沿线,其所处区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设区市要协调县(市)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
  (五)分类规划、分步实施。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分类、分级规划,分步实施。2009年5月1日前,关闭设区市市区及县(市、区)城区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和未列入规划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乡村未列入规划的和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求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落实规划,彻底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中的所有遗留问题。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
  设区市政府在《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发布后的180日内,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全省设置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重新进行审核。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和审核,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商务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部门代设区市政府接收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
  (二)向省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代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征求申请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意见。省商务厅在接到设区市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三)受理。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接到省商务厅认定申请人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书面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
  对不予受理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关部门现场考察。设区市商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畜牧兽医、卫生、质监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做出现场考察报告。对现场考察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五)设区市政府批准。设区市商务局在做出现场考察后的3个工作日内,请求设区市政府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核情况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设区市政府在接到设区市商务部门书面请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公示。设区市政府应在批准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后即公示审批结果。对有异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撤销批准决定。
  (七)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设区市商务部门在设区市政府公告审批结果且无异议后,持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厅申请定点屠宰厂、点的全省统一编号。在编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商务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由设区市政府盖章。
  (八)备案。设区市政府应将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向省政府备案。省商务部门具体受理备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审批情况。
  四、分类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的证、章、牌
  已批准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自换发之日起废止。
  不符合保留条件的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持有的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最迟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已换发设区市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要将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交回。
  在国家发布生猪定点屠宰的证、章、牌样式及其管理办法前,我省仍沿用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制作的证、章、牌样式及其管理办法。
  五、严格落实屠宰与肉类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行为,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查处违反新《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生猪屠宰行为,确保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检验合格。
  畜牧部门负责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确保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和出厂、点的生猪产品检疫合格。对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生猪产品销售、使用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取缔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品销售点,打击假冒名牌企业销售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市场、宾馆、饭店、集体食堂、肉制品加工企业全面落实购销台帐管理制度,购进的生猪产品全部经定点屠宰且检疫、检验合格。
  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所需费用,由定点屠宰企业所在地财政予以解决,并直接补助到屠宰企业。具体检测办法及检测费用标准由屠宰企业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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