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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724号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2]1348号)要求,在充分考虑洛阳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并结合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洛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办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转供水1.00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3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3立方米以内(含13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20元/立方米计收;14--18立方米部分(含18立方米)按1.80元/立方米计收;18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4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3、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到1.5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2.60元/立方米调整为5.2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计量办法
  1、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用水户户表计量。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并合理兼顾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实行本批复确定的阶梯水价。
  2、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对贸易表到居民用水户户表漏损率较高的入户管线,应找出原因,列出计划,限期解决。入户线改造费用,应坚持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合理分摊的原则,工料费的具体标准与分摊比例,由你局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3、对已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应适当减免部分水费,具体减免比例,由你局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
  1、为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抄表到户计价计量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自来水公司由此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2、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可实行必要的水量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你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洛阳市作为我省首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城市,为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要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二是要加强宣传,努力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本批复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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