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平政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近一个时期,我市传销活动有反弹、蔓延现象,个别地区活动猖獗,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8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作用,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直销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的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行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仓储、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的地区是:汝州市、宝丰县、叶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上述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其他各县(市)、区要坚持露头就打,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各县(市)、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业,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强高校传销防范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规劝解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大力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中央综治办〔2007〕69号精神,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五个一”监管机制,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镇)、学校”活动。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十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有关问题。
(十三)这次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要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厉打击在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资金冻结的落实工作,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要以乡(镇)、社区、村为单位设立责任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和“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确保本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活动、无传销窝点、无传销人员。
(十四)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评范围。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要会同综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有关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建立健全考评工作责任制。对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领导,认真解决专项行动的经费、人员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六)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同时逐级公布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5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基础,通过明察暗访,深入排查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对传销活动集中的地区进行统一清理,集中力量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组织,处罚、处理一批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对查处的传销案件及组织者、参与者进行登记造册,对参与人员进行遣散,营造打击传销活动的强大声势。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情况重点督导检查。
3.完善制度阶段。在集中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击传销三级联动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打击传销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重大、突发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信息通畅。各县(市)、区政府在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线索、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办公室报告。4.总结阶段(2009年6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阶段上报集中行动开展情况,按月上报查办案件的有关情况,整体行动开展情况于2009年6月20日前上报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办公室电话:2588117
电子信箱:pdsdcb@126.com
传真:258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