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49章第48条)
〔1994年12月8日〕1994年第48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48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第2条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为在附表1中就该项批准所指明的适当费用。
(1994年制定)
第3条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为在附表2中就该项准许所指明的适当费用。
(1994年制定)
第4条根据本条例第21条就指定某姓名的人可行使本条例第19及20条所赋权力而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08/12/2000
根据本条例第21条就指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所雇用的某姓名的人可行使本条例第19及20条所赋权力而须缴付的费用,为每指定该等人士一名,收费$400。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第5条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及5(6)条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08/12/2000
(1)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章,附属法例)第4条就批准某人为─
(a)该规例所指的检测员,须缴付的费用为$5455;
(b)该规例所指的主管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2750;
(c)该规例所指的合资格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1225。(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
(2)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章,附属法例)第5(6)条就修订以下人士所持的有限度批准证明书─
(a)该规例所指的检测员,须缴付的费用为$5455;
(b)该规例所指的主管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2750;
(c)该规例所指的合资格人员,须缴付的费用为$1225。(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附表1根据本条例第10条就取得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而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08/12/2000
[第2条及附表2]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取得以下类别机动游戏机可开始操作的批准─费用$
(a)a类200
(b)b类355
(c)c类2800
(d)d类5340
附注∶就本附表而言─
(a)a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2人的机动游戏机;
(b)b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5人的机动游戏机;
(c)c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不多于20人的机动游戏机;及
(d)d类机动游戏机指获准载运21人或以上的机动游戏机。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附表2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机动游戏机获准恢复使用及操作而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08/12/2000
[第3条]
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以下类别机动游戏机所作的准许─费用$
(a)a类200
(b)b类355
(c)c类2800
(d)d类5340
附注:就本附表而言,附表1对a、b、c及d类所作的定义即分别为本附表a、b、c及d类的定义。
(1994年制定。1996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