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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4 生效日期: 2008-12-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8]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117号)精神,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文物普查工作,现根据省文管办《海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夯实我市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信息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包括内水和所辖海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的内容是:(一)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特征等基本情况;(二)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三)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普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一标准
  我市文物普查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及资料的收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二)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同时,应重视对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对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五、普查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组 长:李柏青(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贻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廖民生(市文体局局长)
  成 员:朱南秋(市发改局副局长)
  易士诚(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世刚(市国土局副局长)
  周乃武(市规建局副局长)
  朱光泽(市交通局调研员)
  陈凤祥(市水务局副局长)
  陈有臻(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 富(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 军(市林业局副局长)
  高育青(市民宗局副局长)
  朱世聪(市海洋局副调研员)
  陈震(市文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文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体局副局长陈震?F兼任,副主任由市文体局文化科科长邢真、市博物馆馆长孙建平兼任。办公室负责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4.举办普查骨干培训班;
  5.对全市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6.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7.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8.编制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市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市级财政预算。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并对普查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做好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市商务部门要组织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普查,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制定保护规划。市测绘部门要提供文物普查所需要的航空照片、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保障,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工作。市林业部门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市水利部门要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水利设施进行普查,积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水利设施的文物保护措施。市民宗部门要引导宗教界对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给予重视、协助做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普查工作。市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规定范围内的基础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海域及岛礁的文物普查工作。
  六、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试点。
  (1)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4)组建普查队伍。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文物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到位。
  (5)组织普查人员参加培训。
  2.第二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市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录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由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向省普查领导小组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三亚市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三亚市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调查、登录,市普查办审定。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普查办负责建立我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市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普查数据前,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八、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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