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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行业制止重复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2 生效日期: 1999-01-12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机构:
  为确保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制止重复建设,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提出医药行业制止重复建设的若干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当前医药企业中盲目扩张加工能力、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十分严重,主要原料药生产能力和制剂加工能力严重供过于求,影响了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为调整医药经济结构、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产需基本平衡,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下力量制止重复建设的指示精神,现就医药行业制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严格控制新增加工能力
  (一)支持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医药新产品的加工应首先利用闲置的制剂生产能力,对一般的仿制原料药及制剂品种原则上不得增加生产定点和品种文号。
  (二)严格限制对片剂、胶囊剂、水针剂、粉针剂、大输液5种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的一般性制剂项目和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进行投资。
  (三)允许并鼓励具备制剂生产条件的企业之间利用闲置生产能力开展委托加工。
  (四)鼓励企业创造条件,转移将国内有比较优势的制剂加工能力,向境外转移,发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
  二、防止重复科研和技术开发
  (一)加强对医药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协调,统筹规划,减少在科技开发方面的多头立项和重复投入。
  (二)建立新药报批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指导企业和科研单位避免资源浪费。
  (三)改革新药审批工作中按申报时间受理的方法,按不同类别,明确规定最多批准数量。防止低水平重复研制,避免新药报批一哄而上。
  三、建立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生产基地改变中药饮片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的现状,鼓励在中药材主产区、集散地、中心城市集中扩建中药饮片加工基地;结合产品结构调整,提倡中药提取物集中生产,实行合理分工,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商品化、社会化。
  四、限制医药产品进口过多、过滥,保持国内医药市场基本稳定
  严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口审批制度。坚持进口药品和器械必须是国内医疗必需的安全、有效品种的原则。凡是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数量基本满足需要的品种,一般不批准进口,努力做到可进可不进的,不进;国内供大于求的长线产品,禁止进口。
  五、停止新设批发企业
  (一)目前持有两证一照的医药批发企业已超过16000个,批发企业“多、小、散、低、乱”的状况已成为医药市场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当前要暂停审批新的医药批发企业。
  (二)对现有医药批发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凡不能达到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改变按行政区划设置县市公司的做法,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部分县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后,不再重新设立新公司,而由邻近的县、市公司来保障24小时之内的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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