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府工核字第093300804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东县政府(93)府工核字第093300804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3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确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设计及规范之品质要求,并为落实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条工程采购品质管理,及行政院颁「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主办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其「三级品质管理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主办机关应于工程契约中明订本要点之规定为契约内容之一部份,承揽厂商(以下简称厂商)有遵守之义务
三、「三级品质管理作业」,系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承揽厂商为确保公共工程之品质,依「台东县政府公共工程三级品质管理工作项目表」
(如附表一)办理品质管制、品质保证及品质查核作业。
四、有关厂商之施工品质管制作业之事项,应依「施工厂商品质管制规定」办理,并列为工程契约附件之一。
五、厂商应依契约规定期限内提报施工计画及品质计画。品质计画得视工程规模及性质,分整体品质计画与分项品质计画二种。整体品质计画应依契约规定提报,分项品质计画则得于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提报。
六、品质计画之内容,除主办机关及监造单位另有规定外,其内容如下:
(一)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应包括管理责任、施工要领、品质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矫正与预防措施、内部品质稽核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检测程序及标准。
(二)二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应包括自主检查表、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矫正与预防措施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项目。
(三)公告金额以上未达二千万元之工程:应包括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等项目。
(四)公告金额以下工程:主办机关得同意免提报品质计画。品质计画之内容请参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订颁之「监造计画暨品质计画制作纲要」。
前项管理责任,应包括品管组织、品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品管人员)与专任工程人员之责任与职权等项目。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应就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其它适当检验项目,明订由厂商会同监造单位取样,并由政府机关、大专院校设置之实验室办理或由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可之实验室办理,并由该实验室出具认可标志之检验报告。
七、厂商拟定品质计画,经厂商品管人员及专任工程人员签认,送监造单位审核后转请主办机关核备;如属特殊或重大工程作业时间较长者,主办机关得展延提报期限。
八、厂商应确实依核定之品质计画与检验程序办理,并于每一施工阶段完成检查后,核实填报自主检查表,经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员签认(其属重要施工项目者,应经厂商专任工程人员签认),并经监造单位查验后,始得进行次一阶段之施工项目,监造单位得进行抽查或全面复查。
九、主办机关应将下列事项依工程规模及性质明订于「施工厂商品质管制规定」内:
(一)品管人员之人数(如附表二)。
(二)品管人员之资格:应具相关工程经验,并接受工程会或其委托训练机构办理之公共工程品质管理训练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前开结业证书逾四年者,应再取得最近四年内之回训证明,始得担任品管人员。
(三)品管人员应为专任,且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
(四)厂商应于开工前,将品管人员登录表(如附表三)报监造单位审查,并经机关核定(七日内)后,由机关填报于工程会信息网络系统备查;品管人员异动时,亦同。
十、品管人员工作重点如下:
(一)依据工程契约、设计图说、规范及相关技术法规等,订定品质计画,据以推动实施。
(二)依工程契约规范对各项施工材料、设备提出出厂证明、检验文件、试验报告等品质文件,会同监造单位办理材料设备检试验,并签认。
(三)依工程契约、设计图、施工规范及品质计画对各施工作业进行检查,详实记录自主检查表并签认。
(四)研提品管统计分析、矫正与预防措施。
(五)工程缺失追踪改善,并填具不合格品改正纪录表。
(六)品质文件、纪录之管理。
(七)其它提升工程品质事宜。
十一、品管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办机关通知厂商更换之;厂商应于文到后两周内完成更换:
(一)品管人员未实际于工地执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员未能确实执行前点工作。
(三)经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评列为丙等者或其缺失未于期限内改善完成且未经查核小组同意展延期限者。
十二、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工程,应于契约内明订厂商专任工程人员工作重点如下:
(一)督导品管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落实执行品质计画,并填具督导纪录表。
(二)指导工程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
(三)于工程查验、估验、查核或品质评鉴时,到场说明。
(四)其它提升工程品质事宜。
十三、有关监造厂商之施工品质保证作业之事项,应依「监造厂商品质保证规定」办理,并列为工程委托技术服务契约附件之一。
十四、主办机关应视工程需要,指派适当人员或委托适当机构负责监造,并提报监造计画,其内容如下:
(一)查核金额以上工程:应包括监造范围、监造组织、品质计画审查作业程序、施工计画审查作业程序、材料与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施工查核程序及标准、品质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及其它必要事项。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测试等抽验程序及标准。
(二)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应包括监造组织、施工品质计画审查作业程序、材料与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施工查核程序及标准、文件纪录管理系统。
(三)公告金额以下工程:主办机关得同意免提报监造计画。监造计画之内容请参照工程会订颁之「监造计画暨品质计画制作纲要」。
十五、委托监造应于招标文件内明定下列事项:
(一)监工人员资格: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监造单位应比照第九点第二款规定,设立符合品质管理训练资格之监工人员。
(二)监工人员人数: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二人。
(三)监造人员应依据监造计画执行监造作业。其未能有效达成品质要求时,主办机关得随时撤换之。
(四)监造单位应于开始监工前,将监造人员登录表(如附表四)报经机关核定(七日内)后,由机关填报于工程会信息网络系统备查;监工人员异动时,亦同。
(五)厂商监造不实,致主办机关遭受损害时,应依契约规定予以扣款。
十六、监造单位及其所派监工人员工作重点如下:
(一)应负责审查厂商所提施工计画及品质计画,并监督其执行。
(二)对厂商提出之材料设备之出厂证明、检验文件、试验报告等之内容、规格及有效日期应依工程契约及监造计画予以比对抽验,并填具材料设备品质抽验纪录表。
(三)对各施工作业应依工程契约及监造计画实施查核,并填具施工品质查核纪录表。
(四)发现缺失时,应即通知厂商限期矫正,并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
(五)其它提升工程品质事宜。
十七、主办机关兴办工程,应依照「台东县政府公共工程品管费用编列标准表」规定(如附表五),编列品管费用。
厂商应检附品质管理文件纪录,以作为品管费用估验计价依据:
(一)品质计画。
(二)自主检查纪录。
(三)不合格品改正纪录表。
(四)施工隐蔽照片。
(五)其它经主办机关要求必要文件。
十八、主办机关应随时督导工程施工情形,并得视工程需要设置「工程督导小组」,随时进行施工品质查核工作,并留下纪录文件。发现缺失时,应即通知监造单位督促厂商限期矫正,并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
十九、本府依据「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成立「台东县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及所辖乡(镇、市)公所、代表会办理之工程。
二十、厂商有施工品质不良、查核列为待改善或违反本要点之情事,主办机关得依契约暂停发放工程估验款或为其它适当处置,且依契约罚则办理。情节严重者得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处理。
二一、对于查核列为优等工程,得由本府推荐参选「公共工程金质奖」。
获选为「公共工程金质奖」品质优良奖者,其主办机关、厂商、设计、监造单位,得提报县务会议予以表扬,并自公告日起给予二年期间之奖励。
前项厂商在奖励期间内参加各主办机关之采购,得以下列方式奖励。但该奖励须载明于该采购案招标文件:
(一)采限制性招标之采购,得邀请符合该采购资格条件之厂商参与议价或比价。
(二)采公开评选之采购,自公告日起二年内得列为评选项目参考。
(三)押标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金额得以减收,减收额度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百分之五十为限,缴纳后方为优良厂商者,亦同。
二二、厂商在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予以公告撤销奖励:
(一)有违反营造业法相关罚责,并经主管建筑机关警告或停业处分者。
(二)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遭主管建筑机关勒令停工有案者。
(三)违反建筑师法、技师法,建筑师或技师受惩戒处分者。
(四)被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拒绝往来厂商者,但经注销或已逾拒往期限者,不在此限。
(五)在本县有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规,致在工作场所发生劳工死亡灾害,或一次罹灾伤害人数在三人以上之灾害者。
(六)在本县辖区所承造之建筑物经鉴定为高氯离子混凝土建筑物。
(七)在本县辖区所承造之建筑物经鉴定为遭幅射污染建筑物。
(八)在本县工程经施工查核小组查核被评列为丙等。
经公告撤销奖励外,已与其签立契约之主办机关应通知该厂商于期限内补足原奖励差额,其不依期限补足者,自其尔后之工程估验款中扣除,至补足差额为止。
二三、本县各乡(镇、市)公所未订有规定者,准依本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