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认[2008]676号
各区县质监局、市稽查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8]154号)要求,全面开展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辆产品的认证专项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辖区监管责任制和企业巡查制度。至2008年12月底,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各区县质监局要摸清本辖区内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的底数和情况,重点摸清辖区内拼装、改装机动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摸底情况录入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
2.在按照我局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定期巡查制度的要求完成企业巡查工作外,要对本辖区域内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认证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从事拼装、改装机动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
二、流通领域重点查处机动车辆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加组织领导,要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的角度,加强对机动车辆产品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监督检查"-检查目的"市局-机动车辆专项"内,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是检查各单位落实认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3.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反馈市局认评处,以保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注意典型案例的搜集和上报。
联 系 人:何 梅
联系电话:022-27025075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