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综[2008]68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湘财综[2007]7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更改为《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三、其他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