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
㈠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分宜县、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渝水区所属乡(镇)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确定;
㈢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市城南警务局、城北警务局、袁河警务局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渝水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财政负担60%,渝水区财政负担40%;
㈣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级的要求发放,发放标准及时间每年在市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五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㈠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0%;
㈡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30%;
㈢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
第六条 城镇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每年到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领取优待金。其中:
㈠义务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入伍后按政策规定或通过其他途径转为城镇户口的,当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乡镇按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
㈡被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本市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根据户籍性质按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标准发给;
㈢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当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㈣提前退役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其实际服役时间发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㈠非征兵计划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
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㈢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㈣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㈤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