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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造单位转化制造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便字[2008]3031号
各锅炉压力容器钢板制造单位: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已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代替GB713-1997和GB6654-1996,材料牌号表示方法有所改变,材料化学成分等技术要求有所提高。
  为方便企业,即日起,制造许可证中含GB713-1997和GB6654-1996标准的钢板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可将原制造许可证寄往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直接换发新标准年号的证书。我局将陆续对换发新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制造能力验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暂停或吊销其制造许可资格。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1763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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