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电[2008]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为保障电煤运输,加强电煤在港口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障电煤运输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本省(市、自治区)电煤港口环节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本省(市、自治区)的电煤重点港口的装卸、拖轮、内贸船货代企业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电煤收发货人和航运企业的意见。
二、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港口经营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辖区内的所有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对拖轮企业、内贸煤炭船货代企业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对不规范的收费和重复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必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行为,对电煤在港口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立即停止不合理、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各港口经营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强制服务并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四、时间要求:各港口经营人、内贸船货代企业、引航机构在9月15前将自查结果报当地港口、航运行政管理部门,各港口、航运行政管理部门应在9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9月30日前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我部水运司。
五、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港口服务质量举报电话,接受航运企业和收发货人的投诉,定期向我部汇报举报电话的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00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