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62号
2003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起为5年。
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2003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恢复征税后,由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商务部于2004年5月17日发布第22号公告,决定对继续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调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止实施该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8年1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号公告,提醒国内产业冷轧板卷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23日终止,并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对该案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