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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附件: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09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二、审核程序
(一)各地铟、钼名单内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年审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年审的企业进行复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于2008年11月19日前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审定,并于2008年11月底前对通过年审,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