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产出函[2008]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9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21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7577,65197403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 zhangwenjun@mofcom.gov.cn
fuyingshe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略)
附件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