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函(1992)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请示》(桂政报(1992)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北海市东南银滩景区内,东起大冠沙东端,西至侨港镇渔港东岸,北以银滩北路、龙潭路为界,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滩康复区、海上运动区、娱乐购物区、高尔夫球场、文化活动区等功能小区。
二、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研究办理。
199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