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铜署办发[2008]88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铜仁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本地区区域内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在铜外籍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讨论会议纪要的通知》(外发〔2002〕19号)、《贵州省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应服从我国外交大局和国家整体利益,并注意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根据公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处理好外交突发公共事件。
(三)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争取主动的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协作,快速应对,措施果断,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四)本预案所称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涉及对港澳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涉外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的设置
设立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外事的副专员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地区外事侨务办、地区公安局、地区卫生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教育局、地区旅游局、地区商务局、地区人事局等。
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外事办公室,相关用人单位和接待单位等均应建立各自的应急方案。
(二)职责分工
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突发涉外事件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地委、行署和贵州省外事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置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建议;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地区处置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地区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外刑事、治安、灾害、交通事故、外国人伤亡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地区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公共突发事件中外国人的医疗救治等。
地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外国人遗体处理事宜。
地区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地区人事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系统邀请的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地区行署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新闻由负责处置事件的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铜仁学院:配合地区外事办公室做好语言文字翻译工作。
其他涉外事件,按照业务分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涉外法规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和接待单位应该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向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地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外事部门收到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要及时报告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四、处置程序
(一)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做出准确研判,并向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和事件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三)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县(自治县、市、特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积极支持和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四)外国人死亡事件,严格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地区行署新闻办公室负责实施。
(六)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探视等事宜应严格按照外发〔1995〕17号文件和外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善后处理
(一)各有关方面应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二)对于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于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附则
(一)本预案行署授权由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行文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