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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181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8号)(略)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具体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安装脱硫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机组,对达到国家脱硫标准运行期间的合格上网电量,均应结算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电费。
  二、对于我省外送电量电价,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864元/千瓦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78元/千瓦时,发电、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三、对农电企业的二次发行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依据此次电价上调幅度及供电企业合理线损情况,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农垦、森工供电企业的到户电价,省垦区物价局、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省森工总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要从严审核现行电价,并考虑此次电价上调幅度及供电企业合理线损情况后,提出电价调整方案,经我局审批后,另行公布。
  四、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千瓦时不参与峰谷电费及力率电费计算,并给予趸售电量线损折扣22.6%。对该资金供电企业应当单独统计,在财务上应当单独核算。
  五、适当提高部分价格偏低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各地价格部门,发电、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们。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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