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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9 生效日期: 2008-07-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8]187号

温州、绍兴、衢州、台州、丽水市交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针对我省通村公路建设实际,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合力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实现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通村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现就推进通村公路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通村公路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通村公路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巩固农业基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巨大成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目前我省农村公路还远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要求,还面临着新时期更艰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农村交通,是改善民生,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着力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发展,为改善民生作出新贡献。
  二、通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
  全省现有行政村32976个,到2007年底尚未通等级公路的行政村约1373个,基本集中在18个欠发达县(市、区)。据统计,拟新建路基、路面15328公里,其中路基6561公里,路面8767公里,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具备建路条件的行政村约1140个,拟新改建路基、路面约11236公里。
  (二)暂不具备建路条件,计划通过“下山脱贫”行政村约233个,路基路面合计里程约4092公里。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通村公路建设
  剩余通村公路的建设项目差异性很大,情况十分复杂,针对各地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造价及当地资金的配套能力,结合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努力改善农民群众出行条件,各地可根据规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正确处理好通村公路建设与“下山脱贫”工作的关系。
  (一)参照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对地形、地貌较好,工程开挖量较少,生态环境影响小,有较好的老路基础,当地建设积极性较高,配套资金到位的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项目,继续采用现行的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同时,可根据地方资金配套能力采取“先通后畅”的分步实施办法,即:先做路基,解决通达,再视资金情况,实施路面硬化,解决通畅。
  对地形、地貌相对复杂,工程开挖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影响严重,当地资金配套能力不足,有一定的老路或机耕路基础的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特殊困难路段可在现有老路或机耕路的基础上改建,但路基宽度不得小于3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2.5米,有条件的增设错车道。
  (二)继续实行“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办法。对不具备建路条件的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在县级政府的统一规划、部署下,继续采取“下山脱贫、整村搬迁”的办法,解决村民的出行问题,并参照原补助标准,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政策扶持
  (一)对在合力攻坚阶段全面完成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目标的县(市、区),实行省与地方联动的扶持政策。对全省18个县(市、区)具备建路条件的1140个行政村的11236公里,凡以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完成省厅下达的通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的给予政策扶持,按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实际里程,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公里(路基含路面)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全省不具备建路条件的233个行政村,按县级政府规划,继续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办法,参照原政策执行。实行省与地方联动的扶持政策后,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加大地方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地方所需配套资金的筹措到位,确保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二)新增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及使用规定。凡以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完成省下达的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并经省、市核查、验收合格后,按“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兑现,新增加的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五、其他
  (一)通村公路年度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桥梁、隧道、安全设施仍按省厅《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工作意见》(浙交〔2007〕117号)执行,对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认真按照部颁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
  (二)2008年通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以省厅下达的预计划为准。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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