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8〕16号),结合实际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价格上涨幅度档次
在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涨幅原有6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17%、17%-19%、19%-21%三个档次。
二、提高价格补助标准
将最低档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涨幅3%-5%的补助标准由10元调整为20元,每档差距由5元调整为10元,其余档次的补助金额以此类推(详见附件)。
三、扩大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城市低保户、特困户和月人均收入5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居民。
四、发放时间
此次调整自2008年7月开始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联动补助标准表
月累计涨幅(%)
补贴额(元/月每人)
3%--5%
20
5%--7%
30
7%--9%
40
9%--11%
50
11%--13%
60
13%--15%
70
15%--17%
80
17%--19%
90
19%--21%
100
注:“3%--5%”是指在3%以上(含3%),5%以下(不含5%)。其余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