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9 生效日期: 1989-05-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发布文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二 条办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