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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磷硫石膏源头管理防范磷硫石膏制售伪劣肥料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5 生效日期: 2008-07-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经重工[2008]303号

各有关州市经委,省化工行业协会、省磷化工协会,云天化集团,各主要火电企业:
  科学堆存管理与综合利用湿法磷酸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和二氧化硫脱硫石膏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但近几年来不断发现少数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利用磷石膏或脱硫石膏生产“中量元素肥”、“硫钙肥”、“含氮钙硫肥”、“硫酸钙肥”等所谓的特种肥料,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利用磷、硫石膏制售伪劣肥料不仅扰乱化肥市场秩序,而且是一种严重的坑农害农、直接影响我省粮食安全的不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磷、硫石膏的管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加强磷、硫石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磷、硫石膏堆存。在现有磷、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平均不到6%的情况下,各产生磷石膏的磷化工企业和利用石灰乳脱除二氧化硫产生硫石膏的火电企业,必须对磷、硫石膏实施科学规范的堆存措施。在确保防渗、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各企业必须有正规的堆存场地,有相对封闭的管理环境、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堆满或废弃堆场在尚未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应实施有效封存或植被恢复。
  二、明确专人负责堆场现场管理。各企业应配备1-3名磷、硫石膏堆场专职专责的现场管理人员;落实专门机构实施规划管理和责任管理;指定具体领导加强指导,强化分工协作管理。
  三、落实日常平衡登记制度。各企业必须实施磷、硫石膏进出平衡登记制度。在调查掌握历史堆存量的基础上,详细登记新的磷、硫石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特别是对磷、硫石膏外运利用的对象、用途作详细的记录。外运利用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用磷、硫石膏生产肥料时,必须出具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产品的有效书面证明。
  四、推进资源化综合利用。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磷、硫石膏资源化的认识,积极推进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20%利用率的目标。围绕目标,一是加强磷、硫石膏改性技术研究,不断拓展资源化再利用空间;二是把磷、硫石膏再利用的重点放在新型建筑材料方面,通过制备无水石膏胶结料、生产石膏砖和石膏空心条板、用作水泥缓凝剂或掺混用于水泥原料等,尽快提高磷、硫石膏的利用率;三是着力研究磷、硫石膏在制备化工原料(或产品)方面的用途,积极推进规模化综合利用。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抓好督促检查。省化工行业协会、省磷化工协会要积极作好服务指导,协助企业抓好对磷、硫石膏的管理和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对不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磷、硫石膏管理的企业,各级经委应及时采取停水、停电、停运等措施促使企业强化管理。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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