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吕政发[2008]1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环境质量,实现污染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环保攻坚第三战役已下达停产治理通知而未实施治理的企业、未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以及下达延期治理任务后未开展治理的企业,按照下达时限予以关停取缔。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成供电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组织关停取缔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和逾期未关停取缔,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