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24 生效日期: 1983-03-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