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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奥运期间加强本市旅馆业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0 生效日期: 2008-07-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沪公发[2008]30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并督促本市旅馆业单位严格落实奥运赛事期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与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奥运期间加强本市旅馆业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现予以印发,请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并督促旅馆业单位(含星级宾馆、旅馆、公寓式酒店、留宿浴场)务必于2008年8月3日前在前台登记处张贴完毕,并加强对旅馆业单位的治安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规的旅馆业单位,确保奥运赛事期间本市旅馆业单位治安秩序良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奥运期间加强本市旅馆业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奥运赛事期间本市社会治安稳定,本市各旅馆业单位(含星级宾馆、旅馆、公寓式酒店、留宿沐浴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旅(顾)客住宿登记等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非在本单位住宿的旅(顾)客的行李物品一律不得寄存。
  二、对住宿的旅(顾)客要求寄存的行李物品一律予以开包(箱)检查。
  三、对住宿的旅(顾)客随身携带未予寄存的行李物品视情予以开包检查。
  四、开包(箱)检查由各单位安保部门或派驻保安人员实施,原则上由物主本人自行开包(箱)接受检查。
  五、对拒不配合实施开包(箱)检查的,旅馆业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开包(箱)检查。
  六、凡发现各类可疑物品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七、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顾)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旅馆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旅馆业单位未执行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客房的会客者未按要求填写《访客登记单》、查验证件或旅客在客房内会客时间超过当日23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旅馆业单位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没有专人巡查、巡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顾)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业单位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旅馆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顾)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旅馆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或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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