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农办、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迅速发展,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为了扭转农村火灾多发的局面,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平安福州”,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农村消防自治组织及农村基层派出所作用,完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部队,普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创造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和任务是:
1、组织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
2、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政府每年应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农村消防的专项活动经费,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3、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乡(镇)村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二)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2、组建义务消防组织;
3、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5、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1、公安消防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是:
(1)督促、指导农村基层消防工作和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
(2)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建(1999)第194号)的要求,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派出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验收,确保农村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3)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派出所民警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农村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2、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4)4号)的要求,把“无火灾乡村”创建活动纳入“平安县市区”建设范围;结合年终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检查,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考评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3、民政部门要结合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政策,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4、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协调工作,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村庄、集镇规划。
5、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等时节的防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农机部门要研究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
三、农村消防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要与村委会、乡镇消防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参与乡镇消防设施、消防队伍和清洁卫生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村委会要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对辖区内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进行消防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村民签订《村民防火公约》,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2、加快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在乡镇的总体规划调整时,要把消防规划作为乡镇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修订。公安、综治、建设(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快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步伐。2005年3月底前要完成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18个中心镇和3个重点镇的消防规划工作;其他建制镇原则上年底前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要达到50%; 2007年全市要全部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要对以可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有计划地实施防火分隔和改造,要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对确属短时间内无法分隔和改造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重点加大防火宣传、巡查和自救设施的人、财、物投入。要把村庄、集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乡村道路、能源、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村镇建设和改造,使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建设等与之同步实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应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应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有足够的消防用水。
3、巩固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增强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农村消防组织是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生力军,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建立和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统筹城乡消防力量的协调发展。要积极推广长乐市金峰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和壮大各种消防力量的新路子,全面增强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当地党委、政府应借鉴长乐金峰镇的做法,每年要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义务消防组织基本活动经费,积极倡导企业和个人与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结对子”活动,为义务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经费,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农村消防队伍业务指导,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检查,共同制定灭火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他们的消防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同时,要针对我市部分偏远农村交通不便、报警通讯不畅等特殊情况,认真研究对策,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对于省、市、县交界农村的火灾,各地要按照“便利出警、受理优先”的原则,加强相邻辖区灭火作战单位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有效施救,保障边界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认真抓好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无火灾乡村”创建活动。我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广泛发动新闻出版、民政、农业、司法、教育、文化、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综治部门要把“无火灾乡村”创建活动与建设“平安福州”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对创建活动开展较好的基层组织,年终要报请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对领导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指导乡镇开展防火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农村群众防火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通过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自救的消防常识。要抓住季节特点和重大节日等时机,紧密结合农村实际,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文化工作站、宣传栏以及各种消防宣传资料,对广大群众进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救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人员主要流动地段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在驻村企业和火灾荷载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年内每个村至少要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通过3至5年的努力,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乡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5、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应结合当前农村特点,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巡查、防火宣传工作,尤其要对农村家庭小作坊、小商店进行防火检查,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对乡镇民营企业的消防工作,乡镇政府、村委会、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业主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帮助业主真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不留后患。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它作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以建设“平安福州”为契机,通力协作,深入调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农村火灾多发的局面,为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市公安局、市农办、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