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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科学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持续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受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个别县(市、区)政府法制意识淡薄,以招商引资为由,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配置矿产资源,造成非法无证探采,引发诸多矿权纠纷,且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县(市、区)政府不能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违法违规矿山违规提供火工产品,致使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无安全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重点矿区由于缺少有效整合,存在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一些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和处置矿业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开发秩序,制约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为地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矿产资源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矿产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查找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和规定,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矿种、权限、程序配置矿业权。凡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监督等行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统一管理,严禁其他部门插手、干预矿产资源配置行为。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任何理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越权审批矿业权,不得擅自与任何企业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议,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法违规配置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从重处罚;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坐收承包费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要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清理,对违规向无证采矿者提供爆炸物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已提供的爆炸物品进行跟踪追缴,从根本上铲除无证矿山生存的条件。
  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行为负总责,对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市场供应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要求,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对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或转让采矿权的,必须纳入矿业权市场,实行有偿出让,并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转让。
  六、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求,遵循“优化组合、规模开发、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重组为着力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对资源潜力大、已经形成大型矿床的敦煌方山口钒矿区、肃北塔尔沟钨矿区、七角井铁矿区、阿克塞石棉矿区要实行整体规划开发。对大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进行整合、逐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且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大矿进行重组;凡是零星分散开采的小矿,能够整合的,一律要进行整合;对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山,要采取分散采、集中选矿和冶炼的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开展供需合作。通过资源整合,着力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体系。
  七、坚决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严格按照《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从今年起,凡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都要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监管联合执法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矿产资源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联系门,加强矿业管理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采矿火工产品来源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凡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一律不得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要停止对非法采矿企业的电力供应;安监部门要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对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依法关闭;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严肃查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行政和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问题。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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